各區經信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22]4號)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武漢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武經信規[2022]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現就2025年度第一批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財政資金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及標準

(一)申報主體。在我市注冊,并接入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的氫能企業。

(二)政策標準。按照事后獎補的原則,在本通知規定的時限內,企業申報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銷售、整車研發生產、加氫站建設、加氫站運營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應用等五類獎補資金,執行《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其中,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及叉車應用獎勵積分計算辦法和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見附件。

(三)享受政策時間:

1.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應用獎勵:

在2025年1月1-2025年4月30日內上牌的車輛,首次申報50%獎勵資金

在2022年11-2025年4月30日內完成2萬公里純氫行駛里程的車輛,二次申報剩余50%獎勵資金。

2.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銷售、整車研發生產、加氫站建設和運營獎勵(補貼)享受政策時間:202411-20241231日。

二、申報流程

(一)網絡平臺申報。2024年5月12日前,氫能企業按《管理辦法》要求在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平臺地址:http://platform.whhfcev.cn上傳申報資料。

(二)區級推薦。各區經信部門初審,于2024514日前在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上提交審核意見。

(三)第三方審計。市經信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四)結果公示。審核結果在市經信局網站公開公示,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

(五)資金下達。公示無異議后,市經信局按程序將市級獎勵(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并通知各區撥付區級配套資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經信部門要做好對轄區內相關企業的政策宣傳、信息溝通等工作。

(二)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負責做好相關技術支撐和信息接入工作。

四、聯系方式

(一)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

池工??18627115308

(二)市經信局汽車產業處

向菁??8531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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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5第一批申報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及叉車獎勵積分計算辦法和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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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批申報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獎勵積分計算

辦法及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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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適用于202511日至430日(含當日)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汽車(按行駛證注冊日期計算)、在本市海事部門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船舶(按取得所有權日期計算)及購買的燃料電池叉車(按銷售發票開票日期計算)的獎勵積分計算。

二、燃料電池汽車積分計算辦法。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汽車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汽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本次申報(2025年第一批)年度系數為1.2;Z為重型貨車、大型客車系數,重型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12-25(含)噸為1.125-31(含)為1.331噸以上1.5,大型客車為1;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

1)乘用車:Y=[(p-50)×0.03+1]×Xp≥80時,Y=1.9×X

2)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中小型客車:Y=[p-50×0.02+1]×Xp≥80時,Y=1.6×X

3)重型貨車(12噸以上)、大型客車(10米以上):Y=[(p-50)×0.03+1]×Z×Xp≥110時,Y=2.8×Z×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汽車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整車占10%、燃料電池系統占20%、電堆占15%、膜電極占15%、質子交換膜占10%、催化劑占5%、碳紙占5%、雙極板占10%、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系統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三、燃料電池船舶積分計算辦法。燃料電池船舶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船舶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本次申報(2025年第一批)年度系數為1.2;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Y=[(p-20)×0.025+1]×Xp≥500時,Y=13×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船舶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船舶占10%、燃料電池系統占20%、電堆占15%、膜電極占15%、質子交換膜占10%、催化劑占5%、碳紙占5%、雙極板占10%、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系統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四、燃料電池叉車積分計算辦法。燃料電池叉車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叉車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叉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本次申報(2025年第一批)年度系數為;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Y=p×0.03×Xp≥5時,Y=0.15×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叉車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燃料電池系統占22%、電堆占17%、膜電極占17%、質子交換膜占11%、催化劑占6%、碳紙占6%、雙極板占11%、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系統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五、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千克的加氫站,按照14/千克給予補貼,最高150萬元封頂。